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的办事指南

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国家平台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326641000120213008

    部级事项编码:17001-3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境外企业或机构。

  •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 审批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农业部令第7号修订、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受理机关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

  • 决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 行使层级

    国家级。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申请条件

    1. 申请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2. 申请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3.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 禁止性要求

    未获得境外研发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的不得申请。

  • 申请材料目录(纸质材料一式1份,纸质材料扫描PDF版光盘1份)

    1.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原件)。(申请人自备)

    2.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境外研发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复印件)。(申请人自备)

    3.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原件)。(申请人自备)

    4.境外贸易商首次从某一国家或地区向我国出口某一个农业转基因生物转化体的,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已经允许该农业转基因生物转化体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许可文件(需提供官方文件及中文翻译),境外研发商已在进口安全评价过程中提供的除外。

    5.进口转基因大豆的,在确保商品最终用途为加工原料的前提下,可申请用于贸易和期货实物交割,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的商品用途一栏中勾选加工原料(用于贸易和期货实物交割)。

  •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zwfw.moa.gov.cn

  • 办理基本流程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向申请人开具《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

    2.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办)会同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安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4.流程图

        

     
  •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同步报送纸质材料。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内)

  •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印章的境外贸易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个自然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1  59191805

  •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 办公地址和时间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3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