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保税交易库巴西豆

交易品种名称 GS保税交易库巴西豆
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 元/吨(人民币),报价不含税。
交易及结算手续费 暂免,直至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交收手续费 暂免,直至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交易时间 每交易日9:00~16:30
履约担保金 【5】%(根据合同成交金额计算),在挂牌和摘牌时冻结。【买卖双方可在定向挂牌中约定对履约担保金比例进行调整,在原有履约担保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5%~+5%】
开票保证金 【0】%(根据卖方收到的货款计算),买卖双方可在挂牌中约定对开票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在原有开票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0%~+5%。
交收标的 记账式仓库标准仓单
商品质量 详见交易中心2023 年12 月11日发布的《关于大豆保税交易库线上交收品种质量约定的公告》
溢短 【±10%】

(一)    参与交易范围
1.    本品种商品为保税商品,即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并存放于保税交易库的货物。
2.    本品种为特定交易品种,仅限于经交易中心批准的白名单的境内专业交易商参与交易。参与商应充分知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本公告之目的,包括且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对转基因大豆的交易、进口、流通、存储、加工等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和限制。
3.    开展保税交易库业务之前,参与商应与保税交易库签署仓储合同,双方约定的出入库产生的数量损耗不得超过交易中心2023 年12 月11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大豆离岸业务保税交易库名单及作业费用指导限价的公告》中公示的保税交易库保管责任承诺中的最高标准。

(二)    结算及交收模式
1.    本品种适用“线上结算、线上交收”的结算交收模式。即挂牌、摘牌、合同成交、标准仓单转让、资金结算、发票流转等交易环节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
2.    卖方挂牌时以仓库标准仓单作为履约担保的,交易中心将对仓库标准仓单进行冻结;买卖双方挂摘牌时以资金作为履约担保的,交易中心将对资金进行冻结。
3.    标准仓单所载商品重量为净重,交易、交收、结算均以商品净重进行。
4.    卖方须承担标准仓单转让之前(含当日)的运杂费和仓储保管费用(如有)。

(三)    标准仓单拆分及合并规则
本品种线上交收的标准仓单类型为记账式标准仓单,其仓单拆分及合并遵循交易中心公布的记账式标准仓单拆分及合并规则(详见交易中心202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记账式仓单功能优化的公告》),其余补充规则如下:
1.    仓单合并:无需保税交易库确认。拟合并多张仓单的,仓单项下所对应货物的入库联系单编号需一致。
2.    仓单拆分:需保税交易库确认拆分后的各仓单对应商品实际净重并录入交易中心系统。
重要提示:参与商使用标准仓单参与交易或交收的,标准仓单的拆分须经保税交易库确认后方生效。卖方应及时督促保税交易库进行确认,否则卖方可能无法按时转让标准仓单并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    一口价与暂定价功能
1.    挂牌方可采用一口价与暂定价两种价格类型。
2.    参与商采用一口价挂牌的,达成《商品购销合同》时的成交价格为合同最终结算单价,成交价格乘以成交数量,即为“合同成交金额”。《商品购销合同》签署生效后,交易中心系统不再支持双方线上协商调整《商品购销合同》中双方已确认的成交价格。
3.    参与商采用暂定价挂牌的,达成《商品购销合同》时的成交价格为暂定价格,暂定价格乘以成交数量,即为“合同成交金额”。暂定价格可以在《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届满之前,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调整以达成确定价格。确定价格由一方参与商录入、另一方确认后方可生效;确定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双方无法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变更。
有关暂定价业务功能的具体详情请见交易中心2020 年 9 月 25日发布的《关于推出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的公告》。

(五)    费用扣补功能
交易双方应在《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届满之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确认《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扣款和/或补款金额(以下简称“扣补金额”)。重要提示:交易中心系统最终以交易双方输入并确认的扣补金额为准执行实际交收金额的计算,交易中心不对扣补金额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审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六)    交收期限 
1.    参与商挂牌时可指定如下交收截止期限:
(1)“交货截止时间”在系统和/或合同附件中是指双方约定的最晚交货日期。
(2)“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在系统和/或合同附件中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商品购销合同》项下实际交收金额的最晚日期。
2.    卖方交货:双方如协商一致,可分批发货,但卖方须在挂牌约定的交货截止时间之前通过交易中心提交全部标准仓单。卖方以资金作为履约担保的,在交易达成后,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分批提交标准仓单,但最迟需在挂牌约定的交货截止日期前完成提交全部标准仓单,否则构成交收违约,需承担交收违约责任。
3.    实际交收金额的计算:采用一口价交易的,买方确认标准仓单数量或视为确认标准仓单数量并在双方完成扣补金额(如有)的确认后,系统将计算《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实际交收金额。采用暂定价交易的,买方确认标准仓单数量或视为确认标准仓单数量且双方完成确定价格以及扣补金额(如有)的确认后,系统将计算《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实际交收金额。
4.    买方付款:  买方须在挂牌约定的“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届满之前,向卖方支付实际交收金额,具体按本公告“(十)资金结算”执行。双方如协商一致,可以分多次支付货款。
5.    发票上传:卖方最晚应该在双方完成交款交货后20个交易日前在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有关发票凭证的上传操作。
6.    买方验票:买方如选择了“买方手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买方须在卖方开票后第5个交易日前确认验票; 买方如选择了“到期系统自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即同意交易中心系统在其未在卖方开票后第5个交易日的前手动确认发票且未按业务规则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时,由交易中心系统自动确认其收讫发票。
7.    重要提示:
(1)    交易中心系统时间、规则、公告等描述的时间均以中国北京时间(GMT+8)为准。
(2)    交易日是指周一至周五,不含中国政府公布的法定节假日,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工作日是指中国政府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以外的日历日。

(七)    违约金
交收违约金:合同未交收部分的合同成交金额的5%。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开票违约金:已交收未开票部分的货款金额的5%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    定向挂牌
买卖双方可在定向挂牌中约定对履约担保金比例进行调整,在交易参数中履约担保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5%~+5% 。

(九)    开票保证金比例
买卖双方可在挂牌中约定对开票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在原有开票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0%~+5% 。

(十)    资金结算
针对本商品品种项下的资金支付,交易中心将在其指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依托该专用账户完成资金划付,并由该指定银行负责买方参与商境内划转数据报送。
参与商资金结算流程如下:
1.    资金转入:买方参与商通过网银或其他付款方式将货款汇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完成资金转入操作。交易中心在收到买方参与商转入的资金后,在交易中心系统中为买方参与商结算账户进行相应的簿记。
2.    货款支付:
(1)买方参与商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向卖方参与商划付货款,并且买方参与商就货款收付应根据交易中心和其指定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交易中心根据买方参与商支付货款的指令和操作,将买方参与商支付的货款在交易中心系统中为卖方参与商结算账户进行相应的簿记,并通过交易中心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划转到卖方参与商的银行账户。
重要提示:
交易中心或指定银行无法确保资金即时或当日到账,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资金无法完成支付,交易中心将与指定银行和相关交易双方另行协商资金支付事宜,该等支付方式可能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

3.    数据报送:指定银行根据买方参与商以及交易中心提交的资料及具体的交易结算信息,按照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数据报送方式进行境内划转数据报送。 重要提示:为避免境内划转数据报送不一致问题,卖方参与商应提前与收款银行沟通境内划转数据报送事宜,并根据收款银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单据,由收款银行代卖方参与商进行境内划转数据报送。

参与商认可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双方在交易中心线上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同意根据前述业务规则和《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执行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的交易结算和资金划转。
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商基本信息、交易信息、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报关单(如有)、标准仓单(如有))等。同时,交易双方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指定银行和/或监管部门的要求,由交易中心向指定银行和/或监管部门提供前述相关资料和信息以及在交易中心平台产生的交易相关数据。
交易双方承诺并保证其向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银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和完整的,且不得违规重复使用。所有该等材料所基于的交易基础是真实、合法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交易双方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承担所有责任。如前述资料发生任何变化,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银行。
如因交易一方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和信息,或因提供的资料或信息的不一致、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不完整、存在效力瑕疵等,以及所有该等资料所基于的交易基础不真实、不合法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该方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如因此导致交易中心遭受损失,应向交易中心作出赔偿。如由于指定银行的原因(如银行系统中断等)导致资金无法完成支付,无论是否给参与商造成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十一)    货物出库
1.    如参与商需将货物调出保税交易库并办理进口报关,则参与商应确保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大豆离岸现货业务细则(试行)》项下的各项要求,包括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按时取得持续具备相关资质、证照、备案并办理检验检疫、运输等各类手续,并确保将货物直接运往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处理,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参与商从保税交易库调出货物并进口时,最晚应在办理进口报关之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上传《自动进口许可证》。
3.    参与商应对其上传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交易中心有权但无义务对上传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遗漏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更新、替换、补充相关证照资料,但交易中心不因此而作出任何承诺或承担任何风险或责任。
4.    根据海关、商务部等相关政府机构的要求,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参与商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有关证照、资料和信息,并向前述机构报送交易相关证照、资料和信息。
重要提示:
参与商申请出库的标准仓单净重与最终出库的实物数量之间的差异(损耗)依据参与商与保税交易库签订的仓储合同相关约定处理。因此而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参与商与保税交易库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十二)    风险提示
1.    本商品品种允许参与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商品购销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该等补充约定和交易中心系统中记录的买卖双方就其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的履行达成的交易信息(包括挂牌信息)构成商品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交易双方应谨慎协商和确认前述补充约定和交易信息,避免该等补充约定或交易信息与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及《商品购销合同》冲突或不一致。如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按本公告公布的原则进行适用或解释。
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指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规定、指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与变更。

2.    交易中心仅为作为大豆贸易的现货交易平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为参与商提供现货商品的交易组织、结算及标准仓单线上交收服务。本品种交易所涉及的保税商品如需调出保税交易库并进口的,参与商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具备进口货物的全部必备资质、证照和手续,并直接运往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处理(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参与商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任何不利后果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知悉中国法律对本品种相关资质、证照、许可或审批备案的相关要求,做好风险控制。

3.    本品种商品为保税商品,经交易中心批准的白名单的境内专业交易商均可参与本商品品种的交易。针对保税大豆交易所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可能存在法规及地方执行层面的理解差异,请各参与商在参与本交易品种前与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并评估相关税务风险,做好风险控制,如因此发生任何纠纷,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4.    本商品品种采用“线上结算、线上交收”的结算及交收模式:

(1)    针对“线上结算”的结算方式,交易中心仅根据参与商的划款指令进行资金的划付。参与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就商品交收提交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和完整的资料和信息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承担责任。交易中心不对参与商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任何审核义务;

(2)    针对“线上交收”的交收方式,即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转让标准仓单进行商品交收,但交易中心不参与线下商品实物的交收(包括交收商品质量或数量争议、海关报关等)。交易双方应根据《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具体约定履行交收义务,并确保商品实物交收的真实性。交易双方共同知晓并确认,交易中心不对交易双方商品实物交收的真实、准确、有效承担任何审查责任,也不对商品实物的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承诺或承担任何风险或责任。如因商品实物的交收(包括交收商品质量或数量争议、海关报关等)、一方发生购销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违约行为等原因而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亦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3)    参与商使用标准仓单参与交易或交收的,标准仓单的拆分须经保税交易库确认后方生效。如保税交易库未能及时确认标准仓单的拆分,可能导致卖方参与商无法按时履行其合同交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保税交易库也可能需根据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或其签署的相关协议承担相应责任。请参与商和保税交易库充分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保持密切沟通,做好风险控制,如因此发生任何纠纷,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5.    本商品品种的交易允许双方自行约定开票保证金比例,并且允许交易双方在定向挂牌时自行约定履约担保金比例。交易双方同意并知悉,双方以暂定价格成交的,履约担保金(若有)按合同成交金额计算。买卖双方应自行管理合同风险并承担相应后果。交易一方违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可能影响交易的完成并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6.    如任何一方参与商对交易、结算或标准仓单线上交收等各环节有异议的,请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或联系交易中心客户经理。参与商均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对异议情形进行调查,认定违约或违规性行为,且均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根据有约束力的法院或仲裁裁决、业务规则、合同的约定和/或双方协议一致的结果进行处理,包括将违约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如有)直接划扣给非违约方。如果违约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违约金,非违约方有权在线下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索,由此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交易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亦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交易,做好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请见交易中心系统(CTCS)发布的公告。

本品种适用的保税交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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