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西转基因大豆CFR

交易品种名称 新巴西转基因大豆CFR
产地 巴西
收成年份 挂牌方可在挂牌时约定收成年份。未进行约定的,收成年份由卖方决定。
质量标准及质量扣款条款 通用质量标准及质量扣款参见本公告附件《巴西转基因大豆CFR购销通则》(以下简称“《购销通则》”),如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 元/吨(人民币)
适用国际贸易术语 CFR (Incoterm 2020),卸货港由挂牌参与商指定
交易及结算手续费 手续费暂免,直至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交收手续费 手续费暂免,直至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交易时间 每交易日9:00~16:30
履约担保金 5%(根据合同成交金额计算),在挂牌和摘牌时冻结。【买卖双方可在定向挂牌中约定对履约担保金比例进行调整,在原有履约担保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5%~+5%】
溢短 ±10%【买卖双方可在0% 至±10%的范围内另行约定溢短比例】

(一)    资质条件
1.    本品种仅限于经交易中心批准的专业交易商参与交易,本品种交易所涉及的商品需进境/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为本公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参与商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本公告之目的,包括且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确保其按时取得并持续具备进境/进口商品的全部必备资质、证照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农业农村部(例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商务部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获得或办理的资质、证照或审批备案手续。
2.    参与商应充分知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转基因大豆的交易、进境/进口、流通、存储、加工等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中心达成交易并签署购销合同之前即需获得中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资质、证照。参与商应在交易中心签署购销合同前主动在交易中心系统上传或配合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其所须取得的资质证照或相关证明材料。
3.    参加本品种交易的境外参与商应确保其符合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其在交易中心参与本品种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    境外参与商仅可参与销售业务,不可参与采购业务。境内参与商仅可参与采购业务,不可参与销售业务。

(二)    结算及交收模式
1.    本商品品种仅适用于“线上结算、线下交收”的结算交收模式。即挂牌、摘牌、合同成交、货款结算环节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商品交付(包括海关报关(如涉及)等)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开展和完成。
2.    境外参与商在销售挂牌前应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其所销售货物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
3.    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分多次支付货款。有关商品检验以及质检机构的规则详见《购销通则》,如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三)    一口价与暂定价功能
1.    挂牌方可采用一口价与暂定价两种价格类型。
2.    参与商采用一口价挂牌的,达成《商品购销合同》时的成交价格为合同最终结算单价,成交价格乘以成交数量,即为“合同成交金额”。《商品购销合同》签署生效后,交易中心系统不再支持双方线上协商调整《商品购销合同》中双方已确认的成交价格。
参与商采用暂定价挂牌的,达成《商品购销合同》时的成交价格为暂定价格,暂定价格乘以成交数量,即为“合同成交金额”。暂定价格可以在《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届满之前,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调整以达成确定价格。确定价格由一方参与商录入、另一方确认后方可生效;确定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双方无法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变更。
有关暂定价业务功能的具体详情请见本公告附件,即交易中心于2020年9月25日于官网及系统发布的《关于推出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的公告》。

(四)    费用扣补功能
交易双方应在《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届满之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确认《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扣款和/或补款金额(以下简称“扣补金额”)。重要提示:交易中心系统最终以交易双方输入并确认的扣补金额为准执行实际交收金额的计算,交易中心不对扣补金额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审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五)    装运港、卸货港、预计到港日期以及装运安排
1.    参与商挂牌时明确装运港、卸货港和预计到港日期。其中,卸货港在系统和《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中对应的表述为“交收地”。
2.    参与商挂牌时可以约定一个或多个卸货港。卸货港为中国的,以宁波为界限,宁波港及宁波港以北港口归为中国北方港,宁波港以南港口归为中国南方港。如约定的卸货港同时包括中国北方港和中国南方港,则挂牌时选择中国港。
3.    装运安排以及装船延期费、速遣/滞期费、船龄老龄险等相关费用详见《购销通则》,如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六)     入库或进口安排 
1.    如买方参与商选择将货物存入保税交易库的,买方参与商应在《商品购销合同》项下货物进境前(建议货物预计到港日的20个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及保税交易库通知货物是否存入保税交易库。如买方参与商选择将货物存入保税交易库的,应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向保税交易库提交入库申报(申报信息包括货物的预计入库日期、申请入库数量等)。入库以及标准仓单的签发等具体流程和要求详见交易中心公布的《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保税交易库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    如买方参与商选择不将货物存入保税交易库而直接进口(指货物进入中国的关境并进行相应的进口报关手续)的,买方参与商应将未存入保税交易库的货物在直接进口后运往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

3.    买方参与商将货物存入保税交易库和/或直接进口的,应确保其符合《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大豆离岸现货业务细则(试行)》项下的各项要求,包括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按时取得并持续具备相关资质、证照、备案并办理检验检疫、运输等各类手续。

(七)    资料上传和信息报送
1.    参与商除了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按时取得并持续具备大豆进境/进口所需相关资质、证照、备案并办理检验检疫、运输等各类手续(如适用)外,还需在交易中心系统上传以下相关资料和信息:
a)    如参与商选择将货物存入保税交易库的,最晚应在办理进境备案之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上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货物存入保税交易库后,参与商选择从保税交易库提离货物并进口时,最晚应在办理进口报关之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上传《自动进口许可证》;
b)    如参与商选择货物不进入保税交易库并直接进口报关的,最晚应在办理进口报关之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上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自动进口许可证》。
2.    参与商应对其上传的证照、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交易中心有权但无义务对上传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遗漏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更新、替换、补充相关证照、资料和信息,但交易中心不因此而作出任何承诺或承担任何风险或责任。
3.    根据海关、商务部等相关政府机构的要求,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参与商提供与跨境交易相关的其他有关证照、资料和信息,并向前述机构报送交易相关证照、资料和信息。


(八)    合同交收期限与合同执行
1.    参与商挂牌时可指定如下交收截止期限:
(1)“交货截止时间”在系统和/或合同附件中是指双方约定的最晚装船日期(最早装船日期可在挂牌时约定)。
(2)“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在系统和/或合同附件中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商品购销合同》项下实际交收金额的最晚日期。
2.    合同执行流程如下:
(1)卖方装船:卖方不应早于约定的最早装船日期开始装船,同时应在约定的“交货截止时间”前完成装船,并在交易中心系统点击卖方发货操作(在《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二中对应此操作的表述为“卖方交货”,仅指卖方通过系统确认商品实际发货时间和数量)。操作时应填写实际的提单数量,实际提单数量应在合同成交数量的溢短范围内。同时,卖方应在装船后在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提单等有关单证)。
(2)买方确认:卖方在系统发货操作后第90个交易日前(在系统和/或《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二中对应此时间点的表述为“买方确认收货截止时间”),买方应在系统内确认卖方填写的提单数量,该提单数量即为合同实际交收数量。买方未于前述期限内确认提单数量且未根据业务规则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的,视为买方确认提单数量,系统将自动确认。
(3)实际交收金额的计算:采用一口价交易的,买方确认提单数量或视为确认提单数量并在双方完成扣补金额(如有)的确认后,系统将计算《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实际交收金额。采用暂定价交易的,买方确认提单数量或视为确认提单数量且双方完成确定价格以及扣补金额(如有)的确认后,系统将计算《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实际交收金额。
(4)买方付款:买方须在挂牌约定的“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届满之前,向卖方支付实际交收金额,具体按本公告“(十)资金结算”执行。
(5)卖方上传单证:卖方最晚应该在双方完成交款交货后20交易日(在系统和/或《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二中对应此时间点的表述为“卖方开具发票截止时间”)前在交易中心系统上传《购销通则》中列明的卖方需交付给买方单证。
(6)买方确认合同完成:买方应在双方完成交货交款且卖方上传发票后20交易日(在系统和/或《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二中对应此时间点的表述为“买方确认发票截止时间”)前在交易中心系统确认《商品购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买方选择了“到期系统自动确认”的确认方式,即同意交易中心系统在前述期限前其未手动确认且未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时,由交易中心系统自动确认。
3.    重要提示
(1)    交易中心系统时间、规则、公告等描述的时间均以中国北京时间(GMT+8)为准。
(2)    交易日是指周一至周五,不含中国政府公布的法定节假日,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工作日是指中国政府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以外的日历日。
(3)    买方收到卖方交付的相关单证后应自行审核单证并确认是否符合付款条件,交易中心对单证的审核不负任何义务。

(九)    违约金
交收违约金:合同未交收部分的合同金额的5%,买卖双方可另行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适用的违约金比例。

(十)    资金结算
针对本商品品种项下的跨境资金的支付,交易中心将根据《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跨境线上结算。参与商采用电汇结算的,交易中心通过其指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依托该专用账户完成跨境资金的划付,并由该指定银行负责进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和国际收支申报。参与商跨境资金结算流程如下:
1.    资金转入:买方参与商通过网银或其他付款方式将货款汇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完成资金转入操作。交易中心在收到买方参与商转入的资金后,在交易中心系统中为买方参与商结算账户进行相应的簿记。
2.    货款支付及确认:
(1)买方参与商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向卖方参与商划付货款,并且境内参与商就货款收付应根据交易中心和其指定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交易中心根据买方参与商支付货款的指令和操作,将货款资金从交易中心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划转到卖方参与商的境外银行账户,并在系统中为卖方参与商结算账户进行相应的簿记。
(3) 卖方参与商须在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完成跨境资金支付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交易中心系统完成资金到账确认操作,卖方未于前述期限内确认且未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的,视为卖方确认已收款,交易中心系统将进行自动确认到账,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关风险和责任。
重要提示:
(1)交易中心或指定银行无法确保资金即时或当日到账,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资金无法跨境支付,交易中心将与指定银行和相关交易双方另行协商资金支付事宜,该等支付方式可能未必能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
(2)如果具体《商品购销合同》项下参与商有分多次付款的安排,双方需根据指定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合理审慎的确定每次付款的金额。参与商充分知悉并确认,若分多次付款的累计金额最终高于实际交收金额的,除非相关监管部门要求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退款,否则该等差额部分将无法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退款,需由双方线下自行结算并承担相关风险。

(3)卖方参与商须在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完成跨境资金支付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交易中心系统完成资金到账确认操作,卖方未于前述期限内确认且未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的,视为卖方确认已收款,交易中心系统将进行自动确认到账,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关风险和责任。
(4)如参与商在《商品购销合同》中约定采用付款交单结算(D/P结算)或国际信用证结算(L/C结算)的,需按交易中心另行公布的《有关新增付款交单和国际信用证结算作为跨境线上结算工具的公告》执行。

3.    申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根据境内参与商以及交易中心提交的资料及具体的交易结算信息,按照届时有效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及监管部门要求的申报方式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

参与商认可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双方在交易中心线上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同意根据前述业务规则和《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执行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的交易结算和资金划转。
由于跨境资金结算的特殊性,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商基本信息、交易信息、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报关单或提单(如有))等。同时,交易双方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指定银行和/或监管部门的要求,由交易中心向指定银行和/或监管部门提供前述相关资料和信息以及在交易中心平台产生的交易相关数据。
交易双方承诺并保证其向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银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和完整的,且不得违规重复使用。所有该等材料所基于的交易基础是真实、合法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交易双方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承担所有责任。如前述资料发生任何变化,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银行。
如因交易一方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和信息,或因提供的资料或信息的不一致、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不完整、存在效力瑕疵等,以及所有该等资料所基于的交易基础不真实、不合法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该方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如因此导致交易中心遭受损失,应向交易中心作出赔偿。如由于不可抗力或指定银行的原因(如银行系统中断等)导致资金无法跨境支付,无论是否给参与商造成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交易双方、指定银行与交易中心应遵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等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跨境结算、国际收支申报等事项的有关规定。

(十一)    本交易品种购销通则
1.    本交易品种所涉及的相关商业条款详见本公告附件《巴西转基因大豆CFR购销通则》。《购销通则》为参与商最终达成的《商品购销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还可以通过《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五“合同其他约定”对《购销通则》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2.    除非本公告另有明确约定,如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含本公告)、《购销通则》、《商品购销合同》及合同附件的条款有任何不一致,则应以下列顺序优先适用或解释:(1)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含本公告);(2)《商品购销合同》主文及其附件一至附件四;(3)《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五“合同其他约定”;(4)《购销通则》。
 
(十二)    风险提示
1.    本商品品种允许参与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商品购销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该等补充约定和交易中心系统中记录的买卖双方就其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的履行达成的交易信息(包括挂牌信息)构成《商品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交易双方应谨慎协商和确认前述补充约定和交易信息,避免该等补充约定或交易信息与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及《商品购销合同》冲突或不一致。如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按本公告公布的原则进行适用或解释。
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指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规定、指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与变更。
2.    交易中心仅为作为离岸大豆的现货交易平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为参与商提供现货商品的交易组织及结算服务。本品种交易所涉及的商品需进境或进口至中国境内,参与商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具备货物进境或进口的全部必备资质、证照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农业农村部(例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商务部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获得或办理资质、证照或审批备案手续(如适用)。境外参与商应同时确保其符合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其在交易中心参与本品种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如因参与商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或其他不利后果的,应自行协商并承担相应责任,交易中心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知悉中国法律对本品种相关资质、证照、许可或审批备案的相关要求,提前审查和确认交易对手方资质证照是否齐全,做好风险控制。

3.    本商品品种采用“线上结算、线下交收”的结算及交收模式:

(1)    针对“线上结算”的结算方式,交易中心仅根据参与商的划款指令进行资金的划付,或根据交易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凭证进行结算。参与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就商品交收提交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和完整的资料和信息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承担责任。交易中心不对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任何审核义务;

(2)    针对“线下交收”的交收方式,即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购销合同项下商品的交付,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转让标准仓单进行商品交收,交易中心不参与商品货物的交收(包括海关报关等)。交易双方应根据《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具体约定履行交收义务,并确保商品实物交收的真实性。交易双方共同知晓并确认,交易中心不对交易双方交收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商品实物交收的真实、准确、有效承担任何审查责任。如因商品货物的交收(包括海关报关等)、一方发生购销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违约行为、或因第三方国家管制或制裁措施等原因而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亦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3)    本商品品种的交易允许交易双方在定向挂牌时自行约定履约担保金比例。交易双方同意并知悉,双方以暂定价格成交的,履约担保金(若有)按合同成交金额计算。买卖双方应自行管理合同风险并承担相应后果。交易一方违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可能影响交易的完成并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4.    如任何一方参与商对交易、结算或交收等各环节有异议的,请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或联系交易中心客户经理。参与商均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对异议情形进行调查,认定违约或违规性行为,且均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根据有约束力的法院或仲裁裁决、业务规则、合同的约定和/或双方协议一致的结果进行处理,包括将违约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如有)直接划扣给非违约方。如果违约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违约金,非违约方有权在线下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索,由此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交易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亦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交易,做好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
 

上述公告及《购销通则》的具体内容请见交易中心系统(CTCS)发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