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豫(方)

商品名称 天然气豫(方)
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 元/方
交易及结算手续费 暂免,直至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交收手续费 暂免,直至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交易时间 每交易日9:00~16:30
履约担保金 10%(根据合同成交金额计算)
商品质量 供气方销售给用气方的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2018)中所规定的天然气标准。参与商如有要求可另行约定,有另行约定的从另行约定。
溢短 ±10%
磅差 ±2‰
开票保证金 9% (根据卖方收到的货款计算)
交收地点 河南省

(一)    结算及交收模式
1.    本商品品种仅适用于“线上结算、线下交收”的结算交收模式。即挂牌、摘牌、合同成交、货款结算环节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商品交付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开展和完成
2.    经双方协商一致,买方可以分多次支付货款。
3.    卖方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在约定地点按约定方式向买方交付约定商品。卖方交付的商品需符合交易中心业务规则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二)    一口价与暂定价功能
1.    挂牌方可采用一口价与暂定价两种价格类型。
2.    参与商采用一口价挂牌的,达成《商品购销合同》时的成交价格为合同最终结算单价,成交价格乘以成交数量,即为“合同成交金额”。《商品购销合同》签署生效后,交易中心系统不再支持双方线上协商调整《商品购销合同》中双方已确认的成交价格。
3.    参与商采用暂定价挂牌的,达成《商品购销合同》时的成交价格为暂定价格,暂定价格乘以成交数量,即为“合同成交金额”。暂定价格可以在《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届满之前,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调整以达成确定价格。确定价格由一方参与商录入、另一方确认后方可生效;确定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双方无法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变更。
有关暂定价业务功能的具体详情请见交易中心2020 年 9 月 25日发布的《关于推出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的公告》。

(三)    费用扣补功能
交易双方应在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届满之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确认《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扣款和/或补款金额(以下简称“扣补金额”)。重要提示:交易中心系统最终以交易双方输入并确认的扣补金额为准执行实际交收金额的计算,交易中心不对扣补金额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审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四)    商品交收期限
1、    参与商挂牌时可约定交货截止日期、开票截止日期和最终结算截止日期,交货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挂牌之日后的100个自然日,开票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挂牌之日后的160个自然日,最终结算截止日期不得早于卖方交货截止日。  
2、    卖方交货:卖方须在挂牌约定的交货截止日期22:00前在挂牌约定地点向买方完成交付全部已成交商品,并在交易系统中提交实际发货数量。
3、    买方收货:买方须在卖方提交全部实际发货数量之日后第5个交易日22:00前确认收货或提出收货异议,逾期未确认收货且未提出收货异议的,视为买方确认收货无误,系统将自动确认收货(简称“视为确认收货”)。重要提示:买方确认收货或视为确认收货的,即视为买方已确认从卖方处收讫合同项下对应商品,不存在商品瑕疵并且其放弃主张针对前述商品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的权利。
4、    实际交收金额的计算:采用一口价交易的,买方确认收货或视为确认收货并在双方完成扣补金额(如有)的确认后,系统将计算《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实际交收金额。采用暂定价交易的,买方确认收货或视为确认收货且双方完成确定价格以及扣补金额(如有)的确认后,系统将计算《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实际交收金额。
5、    买方付款:买方须在挂牌约定的最终结算截止日期23:59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补齐实际交收金额。如果买方累计支付的货款金额高于实际交收金额的,卖方应在最终结算截止日23:59前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退款。
6、    卖方开票:卖方应在双方完成交货交款后第60个交易日或双方约定的开票截止日16:45前开具并寄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交易中心系统上传发票影像。
7、    买方验票:买方如果选择了“买方手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买方须在卖方开票后第5个交易日16:45前确认验票;如选择了“到期系统自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即同意交易中心系统在其未在卖方开票后第5个交易日的16:45前手动确认发票且未按业务规则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时,由交易中心系统自动确认其收讫发票。

(五)    违约金
交收违约金:合同未交收部分的合同成交金额的10% 
开票违约金:合同已交收金额中应开未开票部分的9%

(六)    定向挂牌
买卖双方可在定向挂牌中约定对履约担保金比例进行调整,在原有履约担保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10%~+10% 。

(七)    开票保证金比例
买卖双方可在挂牌中约定对开票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在原有开票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9%~+9% 。

(八)    风险提示
1、    本商品品种允许参与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商品购销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该等补充约定和交易中心系统中记录的买卖双方就其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的履行达成的交易信息(包括挂牌信息)构成商品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品购销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该等补充约定或交易信息不得与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及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相冲突,交易双方应谨慎协商和确认前述补充约定和交易信息。如发生冲突,以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及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为准。

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指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规定、指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与变更。

2、    本商品品种采用“线上结算、线下交收”的结算及交收模式:

(1)    针对“线上结算”的结算方式,交易中心仅根据参与商的划款指令进行资金的划付,或根据交易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凭证进行结算。参与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就商品交收提交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和完整的资料和信息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承担责任。交易中心不对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任何审核义务;

(2)    针对“线下交收”的交收方式,即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购销合同项下商品的交付,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转让标准仓单进行商品交收,交易中心不参与商品货物的交收。交易双方应根据《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具体约定履行交收义务,并确保商品实物交收的真实性。交易双方共同知晓并确认,交易中心不对交易双方交收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商品实物交收的真实、准确、有效承担任何审查责任。如因商品货物的交收、一方发生购销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违约行为、或因第三方国家管制或制裁措施等原因而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亦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3)    本商品品种的交易允许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开票保证金比例,并且允许交易双方在定向挂牌时自行约定履约担保金比例。交易双方同意并知悉,双方以暂定价格成交的,履约担保金(若有)按合同成交金额计算。买卖双方应自行管理合同风险并承担相应后果。交易一方违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可能影响交易的完成并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3、    如任何一方参与商对交易、结算或交收等各环节有异议的,请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或联系交易中心客户经理。参与商均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对异议情形进行调查,认定违约或违规性行为,且均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根据有约束力的法院或仲裁裁决、业务规则、合同的约定和/或双方协议一致的结果进行处理,包括将违约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如有)直接划扣给非违约方。如果违约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违约金,非违约方有权在线下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索,由此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交易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亦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交易,做好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