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湘(吨)

商品名称 天然气湘(吨)
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 元/吨
交易及结算手续费 暂免
交收手续费 暂免
交易时间 每交易日9:00~16:30
履约担保金 10%
商品质量 供气方销售给用气方的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2018)中所规定的天然气标准。参与商如有要求可另行约定,有另行约定的从另行约定。
溢短 ±10%
磅差 槽车±200千克/车
开票保证金 9% (如有发票纠纷,由卖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交收地点 湖南省

(一)商品交收期限
1、参与商挂牌时可约定补齐货款截止日期、交货截止日期、开票截止日期,补齐货款截止日期、交货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挂牌之日后的100个自然日,开票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挂牌之日后的160个自然日。
2、买方补齐货款:买方须在挂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期16:45前补齐至合同成交金额(当实际数量未确定时)或合同成交金额与合同实际金额两者较小值(当实际金额确定时)。
3、卖方交货:卖方应在双方商品购销合同约定截止日22:00前在挂牌约定地点向买方完成交付全部已成交商品,并在交易系统中提交实际发货数量。
4、买方收货:买方须在卖方提交全部实际发货数量之日后第5个交易日22:00前确认收货或提出收货异议,逾期未确认收货且未提出收货异议的,视为买方确认收货无误,系统将自动确认收货,买方确认收货后交易中心于当日向卖方划付全额货款。
5、最终结算截止日: 买卖双方需在挂牌时约定“最终结算截止日”。该日期不得早于买方补齐货款截止日和卖方发货截止日后5天。买卖双方应在该截止日23:59前完成合同最终多退少补的结算义务。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下,买卖双方还需在该约定的截止日闭市前完成确定价的录入与确认。
6、卖方开票:卖方应在双方交货交款后第60个交易日或双方约定的开票截止日16:45前开具并寄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开票。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下,卖方须在“最终结算实际完成日”(指最终补款/退款实际完成日)后第60个交易日或双方约定的开票截止日期16:45前开具并寄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开票。
7、买方验票:如选择了“买方手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买方须在卖方开票后5个交易日16:45前确认验票;如选择了“到期系统自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即同意交易中心系统在其未在卖方开票后5个交易日的16:45前手动确认发票且未按业务规则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时,由交易中心系统自动确认其收讫发票。
8、违约金
交收违约金:合同金额的10%
开票违约金:货款金额的9%
(二)商品交付方式
1、卖方须于成交之日在约定地点按约定方式向买方交付约定商品。
2、卖方交付的商品需符合交易中心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三)定向挂牌
买卖双方可在定向挂牌中约定对履约担保金比例进行调整,在原有履约担保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10%~+10% 。
(四)开票保证金比例
买卖双方可在挂牌中约定对开票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在原有开票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9%~+9% 。
(五)风险提示
1、 本商品品种允许参与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商品购销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该等补充约定和交易中心系统中记录的买卖双方就其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的履行达成的交易信息(包括挂牌信息、额外条款或备注)构成商品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品购销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该等补充约定或交易信息不得与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及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相冲突,交易双方应谨慎协商和确认前述补充约定和交易信息。如发生冲突,以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及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为准,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指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规定、指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与变更。
2、  本商品品种的交易允许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开票保证金比例,并且允许交易双方在定向挂牌时自行约定履约担保金比例。此外,使用暂定价业务功能的交易允许交易双方以暂定价格成交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的确定价格进行最终结算。交易双方同意并知悉,双方以暂定价格成交的,履约担保金(若有)按合同成交金额而非合同最终实际金额计算。由于交易对手方违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可能影响交易的完成,进而可能导致参与商遭受损失。如一方发生商品购销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将有权判定该方违约并将违约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开票保证金(若有)直接划扣给非违约方。违约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开票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违约金的,非违约方有权在线下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索,由此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交易,做好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