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转基因大豆CFR

交易品种名称 阿根廷转基因大豆CFR
产地 阿根廷
质量标准及质量扣款条款 通用质量标准及质量扣款参见本公告附件《阿根廷转基因大豆CFR购销通则》(以下简称“《购销通则》”)。如有额外质量和扣款要求的,由参与商在挂牌时另行约定,有另行约定的从另行约定。
交易单位 吨(1公吨等于36.7433蒲式耳)
报价单位 元/吨
适用国际贸易术语 CFR (Incoterm 2020),卸货港由参与商在挂牌时指定
交易及结算手续费 手续费暂免,直至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交收手续费 手续费暂免,直至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交易时间 每交易日9:00~16:30
履约担保金 5%,在挂牌和摘牌时冻结
溢短 ±10%

(一)    资质条件
1.    本品种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如需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为本公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参与商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按时取得并持续具备进口商品的全部必备资质、证照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农业农村部(例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商务部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获得或办理的资质、证照或审批备案手续。
2.    参与商应充分知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转基因大豆的交易、进口、流通、存储、加工等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中心达成交易并签署购销合同之前即需获得中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资质、证照。参与商应在交易中心达成交易前主动在交易中心系统上传或配合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其所须取得的资质证照或相关证明材料。
3.    参加本品种交易的境外参与商应确保其符合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其在交易中心参与本品种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    结算及交收模式
本商品品种仅适用于“线上结算、线下交收”的结算交收模式。即挂单、摘单、合同成交、货款结算环节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商品交付(包括海关报关(如涉及)等)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开展和完成。有关商品检验以及质检机构的规则详见《购销通则》,如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三)    一口价与暂定价功能
1.    挂牌方可采用一口价与暂定价两种挂牌方式。
2.    参与商采用一口价挂牌的,摘牌后即生成《商品购销合同》,合同成交价格为合同最终结算单价,合同成交价格乘以成交数量,即为“合同成交金额”。合同成交价格乘以买方确认的提单数量为买方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应当向卖方支付的全部货款(以下简称“合同实际金额”)。
3.    参与商采用暂定价挂牌的,达成《商品购销合同》时的成交价格为暂定价格,暂定价可以根据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调整以达成确定价格。确定价格由一方参与商录入、另一方确认后方可生效。暂定价乘以成交数量,即为“合同成交金额”。确定价格乘以买方确认的提单数量为买方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应当向卖方支付的全部货款(以下简称“合同实际金额”)。
参与商采用暂定价挂牌的,交易双方可另行约定确定价格的确认机制以及确定价格是否含质量扣款、装船延期费、卸货港调整、速遣/滞期费、船龄老龄险等相关费用,但交易中心最终将仅按双方在交易中心系统进行确认的确定价格执行货款的结算;确定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双方如仍存在其他未结费用,需双方自行线下结算。
有关暂定价业务功能的具体详情请见交易中心于2020年9月25日于官网及系统发布的《关于推出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的公告》。

 

(四)资金结算
本商品品种项下的货款支付如涉及到跨境资金划付的,交易中心将在其指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依托该专用账户完成跨境资金的划付,并由该指定银行负责进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和国际收支申报。参与商跨境资金结算流程如下:
1.    资金转入:买方参与商通过网银或其他付款方式将货款汇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完成资金转入操作。交易中心在收到买方参与商转入的资金后,在交易中心系统中为买方参与商结算账户进行相应的簿记。
2.    货款支付:
(1)买方参与商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向卖方参与商划付货款,并且境内参与商就货款收付应根据交易中心和其指定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交易中心根据买方参与商支付货款的指令和操作,将买方参与商支付的货款通过交易中心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划转到卖方参与商的银行账户。
重要提示:
(1)交易中心或指定银行无法确保资金即时或当日到账,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资金无法跨境支付,交易中心将与指定银行和相关交易双方另行协商资金支付事宜。
(2)卖方参与商须在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完成跨境资金支付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交易中心系统完成资金到账确认操作,否则交易中心系统将进行自动确认到账。

3.    申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根据境内参与商以及交易中心提交的资料及具体的交易结算信息,按照“场内清算模式下现货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方式,以交易中心为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如上述申报方式发生变化,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参与商认可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双方在交易中心线上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同意根据前述业务规则和《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执行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的交易结算和资金划转。
由于跨境资金结算的特殊性,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商基本信息、交易信息、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报关单或提单(如有))等。同时,交易双方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指定银行和/或监管部门的要求,由交易中心向指定银行和/或监管部门提供前述相关资料和信息以及在交易中心平台产生的交易相关数据。
交易双方承诺并保证其向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银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和完整的,所有该等材料所基于的交易基础是真实、合法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交易双方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承担所有责任。如前述资料发生任何变化,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银行。

如因交易一方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和信息,或因提供的资料或信息的不一致、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不完整、存在效力瑕疵等,以及所有该等资料所基于的交易基础不真实、不合法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该方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如由于指定银行的原因(如银行系统中断等)导致资金无法跨境支付并给参与商造成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如交易涉及离岸转手买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交易双方、指定银行与交易中心应遵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等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跨境结算、国际收支申报等事项的有关规定。


(五)    装运港、卸货港、预计到港日期以及装运安排
1.    参与商挂牌时填写装运港、卸货港和预计到港日期。其中,卸货港在系统和《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中对应的表述为“交收地”。
卸货港为中国的,以宁波为界限,宁波港及宁波港以北港口为中国北方港,宁波港以南港口为中国南方港。
若后续需要调整卸货港的,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装运安排以及装船延期费、速遣/滞期费、船龄老龄险等相关费用详见《购销通则》,如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六)    合同交收期限与合同执行
1、    参与商挂牌时可指定如下交收截止期限:
(1)“交货截止时间”在系统和/或合同附件中是指双方约定的最晚装船日期(最早装船日期可在挂牌时约定)。
(2)“补齐货款截止时间”在系统和/或合同附件中是指买方在交易中心系统的结算账户内完成货款冻结的最晚日期。
(3)“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在系统和/或合同附件中是指买卖双方完成最终多退少补义务的最晚日期。该截止日不得早于卖方交货截止时间和买方补齐货款截止时间。
2、    合同执行流程如下:
(1)卖方装船:卖方不应早于约定的最早装船日期开始装船,同时应在约定的“交货截止时间”22:00前完成装船,并在交易中心系统点击卖方发货操作(在《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二中对应此操作的表述为“卖方完成所有交货义务”,仅指卖方通过系统确认商品实际发货时间和数量)。操作时应填写实际的提单数量,实际提单数量应在合同成交数量的溢短范围内。同时,卖方应在装船后在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提单)。
(2)买方确认:卖方在系统发货操作后第90个交易日22:00前(在系统和/或《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二中对应此时间点的表述为“买方确认收货截止时间”),买方应在系统内确认卖方填写的提单数量,该提单数量即为合同实际交收数量。
(3)卖方交单:卖方应在最终结算后第20个交易日(在系统和/或《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二中对应此时间点的表述为“卖方开票截止时间”)前将《购销通则》中列明的单证提交给买方,并在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单据上传操作。
(4)买方付款:买方须在挂牌约定的“补齐货款截止时间”当天16:45前在交易中心系统结算账户中冻结货款。如采用暂定价挂牌的,提单数量和确定价格均已确认,即已有合同实际金额,则冻结金额应达到合同成交金额与合同实际金额两者中的较小值;如提单数量或确定价格未确认,没有合同实际金额,则冻结金额为合同成交金额。如采用一口价挂牌的,冻结金额为合同成交金额。
(5)最终结算:待提单数量和确定价格均确认后,若存在卖方多收款、买方少付款的情况,买卖双方应在“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前完成多退少补的义务,即合同实际金额结算完毕。
(6)买方确认合同完成:买方应在卖方交单且双方完成多退少补义务后20交易日16:45(在系统和/或《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二中对应此时间点的表述为“买方确认发票截止时间”)前在交易中心系统确认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买方操作完成后,交易中心系统合同执行完毕。
3、    重要提示
(1)    交易中心系统时间、规则、公告等描述的时间均以中国北京时间(GMT+8)为准。
(2)    交易日是指周一至周五,不含中国政府公布的法定节假日,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工作日是指中国政府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以外的日历日。
(3)    买方收到卖方交付的相关单证后应自行审核单证并确认是否符合付款条件,交易中心对单证的审核不负任何义务。

 

(七)    违约金
交收违约金:合同未交收部分的合同金额的5%,买卖双方可另行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适用的违约金比例。

 

(八)    本交易品种购销通则
1.    本交易品种所涉及的相关商业条款详见本公告附件《阿根廷转基因大豆CFR购销通则》。《购销通则》为参与商最终达成的《商品购销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还可以通过《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五“合同其他约定”对《购销通则》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2.    除非本公告另有明确约定,如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含本公告)、《购销通则》、《商品购销合同》及合同附件的条款有任何不一致,则应以下列顺序优先适用或解释:(1)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含本公告);(2)《商品购销合同》主文及其附件一至附件四;(3)《商品购销合同》附件五“合同其他约定”;(4)《购销通则》。
 
(九)    风险提示
1、    本商品品种允许参与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商品购销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该等补充约定和交易中心系统中记录的买卖双方就其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的履行达成的交易信息(包括挂牌信息)构成《商品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交易双方应谨慎协商和确认前述补充约定和交易信息,避免该等补充约定或交易信息与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及《商品购销合同》冲突或不一致。如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按本公告公布的原则进行适用或解释。
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指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规定、指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与变更。

2、    交易中心仅为作为大豆贸易的现货交易平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为参与商提供现货商品的交易组织及结算服务。本品种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如需进口至中国境内,参与商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具备进口货物的全部必备资质、证照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农业农村部(例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商务部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获得或办理资质、证照或审批备案手续(如适用)。境外参与商应同时确保其符合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其在交易中心参与本品种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如因参与商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或其他不利后果的,应自行协商并承担相应责任,交易中心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知悉中国法律对本品种相关资质、证照、许可或审批备案的相关要求,提前审查和确认交易对手方资质证照是否齐全,做好风险控制。

3、    本商品品种适用“线上结算、线下交收”的交收模式。交易中心仅根据参与商的划款指令进行资金的划付和结算,不参与《商品购销合同》项下商品货物的交收。交易中心不对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任何审核义务。
买卖双方应自行管理合同风险并承担相应后果。如一方发生购销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违约行为、或因第三方国家管制或制裁措施等原因而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亦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交易,做好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
4、    本商品品种的交易允许交易双方在定向挂牌时自行约定履约担保金比例。此外,使用暂定价业务功能的交易允许交易双方以暂定价格成交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的确定价格进行最终结算。交易双方同意并知悉,双方以暂定价格成交的,履约担保金(若有)按合同成交金额而非合同最终实际金额计算。由于交易对手方违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可能影响交易的完成,进而可能导致参与商遭受损失。如一方发生商品购销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将有权判定该方违约并将违约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如有)直接划扣给非违约方。违约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违约金的,非违约方有权在线下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索,由此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亦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交易,做好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
5、    本商品品种允许交易双方采用“线下交收”的交收方式,即交易双方自行安排商品购销合同项下商品的交付,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转让标准仓单进行商品交收。交易双方应根据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具体约定履行交收义务,并确保商品购销合同项下商品实物交收的真实性。交易双方共同知晓并确认,交易中心不对商品购销合同项下交易双方就交收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商品实物交收的真实、准确、有效承担任何审查责任。参与商如对商品交收或商品的质量、数量、参数等规格有任何异议的,可以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或联系交易中心指定的联系人。由于参与商疏于合同风险管理或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发生任何纠纷,参与商应自行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后果,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请参与商充分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交易,做好风险控制、商品交收和财务安排。
6、    如任何一方参与商对交易、结算或交收等各环节有异议的,请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或联系交易中心客户经理。参与商均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对异议情形进行调查,并认定违约或违规性行为,且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约束力的法院或仲裁裁决、业务规则、合同的约定和/或双方协议一致的结果进行处理。由于参与商疏于合同风险管理或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发生任何纠纷,参与商应自行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后果,交易中心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上述公告及《购销通则》的具体内容请见交易中心系统(CTCS)发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