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津

商品名称 CU津
交易单位(净重) 100吨
报价单位 元/吨
交易及结算手续费 2元/吨(仅摘牌方支付)
交收手续费 免收

交易时间

每交易日9:00~16: 30

履约担保金

5%

开票保证金

12%

商品质量、规格及牌号

符合国标GB/T467-2010中1号标准铜(Cu-CATH-2)规定;符合国标GB/T467-2010中A级铜(Cu-CATH-1)规定;符合BS EN 1978:1998中A级铜(Cu-CATH-1)规定;符合ASTM B115-10中A级铜(Cu-CATH-1)规定

溢短

±6%

磅差

±1‰

仓单有效期
交收标的 仓库仓单

(一)    商品交收模式
1、    品种适用“线上结算、线上交收”的交收模式。即挂单、摘单、合同成交、仓单过户、资金结算、发票流转等交易环节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达成。
2、    卖方应以仓库标准仓单作为履约担保,交易中心将对仓库标准仓单进行冻结;卖方以资金作为履约担保的,交易中心将对资金进行冻结。
(二)    商品交收期限
1、    参与商挂牌时可约定补齐货款截止日期、交货截止日期、开票截止日期,补齐货款截止日期、交货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挂牌之日后的60个自然日,开票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挂牌之日后的120个自然日。
2、    买方补齐货款:买方须在挂牌约定的补齐货款截止日期16:45前补齐至合同成交金额或合同实际金额(如有)。暂定价业务功能下,买方须在挂牌约定的补齐货款截止日期16:45前补齐至合同成交金额与合同实际金额(如有)两者较小值。
3、    卖方交货:卖方须在挂牌约定的交货截止日期22:00之前通过交易中心提交全部仓单。卖方以资金作为履约担保的,在交易达成后,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分批提交仓单,但最迟需在挂牌约定的交货截止日期前完成提交全部仓单,否则构成交收违约,需承担交收违约责任。
4、    最终结算截止日: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下,买卖双方还需在挂牌时约定“最终结算截止日”。该日期不得早于买方补齐货款截止日和卖方交货截止日。买卖双方应在该约定的截止日闭市前完成确定价的录入与确认,并在该截止日23:59前完成合同最终多退少补的结算义务。
5、    卖方开票:卖方应在双方交货交款后第60个交易日或商品购销合同约定截止日16:45前开具并寄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下,卖方须在“最终结算实际完成日”(指最终补款/退款实际完成日)后第60个交易日或双方约定的开票截止日期16:45前开具并寄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开票。
6、    买方验票:如选择了“买方手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买方须在卖方开票后5个交易日16:45前确认验票; 如选择了“到期系统自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即同意交易中心系统在其未在卖方开票后5个交易日的16:45前手动确认发票且未按业务规则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时,由交易中心系统自动确认其收讫发票。
7、    上述仓单的仓储费应由卖方付至仓库标准仓单提交当日,由次日起由买方付仓储费(如交收不成功,则继续由卖方付仓储费)。
8、    违约金
交收违约金:合同金额的5%
开票违约金:货款金额的12%
(三)    定向挂牌
买卖双方可在定向挂牌中约定对履约担保金比例进行调整,在交易参数中履约担保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5%~+5% 。
(四)    开票保证金比例
买卖双方可在挂牌中约定对开票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在原有开票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12%~+12% 。
(五)    风险提示
1、    交易中心系统中记录的买卖双方就其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的履行达成的交易信息(包括挂牌信息、额外条款或备注)构成商品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品购销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该等交易信息不得与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及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相冲突。如发生冲突,以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及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为准,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指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规定、指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与变更。
2、    本商品品种的交易允许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开票保证金比例,并且允许交易双方在定向挂牌时自行约定履约担保金比例。由于交易对手方违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可能影响交易的完成,进而可能导致参与商遭受损失。如一方发生商品购销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将有权判定该方违约并将违约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开票保证金(若有)直接划扣给非违约方。违约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开票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违约金的,非违约方有权在线下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索,由此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交易,做好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

(六)    仓单商品标准
1、    仓单所载商品重量为净重,交易、交收、结算均以商品净重进行。
2、    每一仓单的电解铜,必须是由同一生产厂家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包装规格的商品组成。
3、    国产商品须附有原厂质量证明书;进口商品应当提供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指定交收仓库审定合格为有效。
4、    同一仓单的电解铜如由不同生产日期的商品组成,该张仓单的商品生产日期取最早那批商品对应的生产日期。
5、    卖方须承担商品交付之前(含当日)的运杂费和仓储保管费用(如有),以及商品交付过程中因包装破损等可能产生的更换包装费用。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张孝榆 021-60645320/1872172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