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湘长沙

商品名称 CE水泥湘
交易单位(净重) 32吨
报价单位 元/吨
交易及结算手续费 1元/吨
交收手续费 1元/吨
交易时间 每交易日9:00~16: 30
履约担保金 5%
开票保证金 12%
商品质量 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XG3-2018》规定
溢短 ±8%
磅差 ±3‰
仓单有效期 仓单有效期截至指定交收机构最近清库日起6个月
质检有效期 质检日期起3个月
交收标的 仓库标准仓单

一    商品交收模式
1、    品种适用“线上结算、线上交收”的交收模式。即挂单、摘单、合同成交、仓单过户、资金结算、发票流转等交易环节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
2、    卖方应以仓库标准仓单作为履约担保,交易中心将对仓库标准仓单进行冻结;卖方以资金作为履约担保的,交易中心将对资金进行冻结。


二    商品交收期限
1、    参与商挂牌时可约定补齐货款截止日期、交货截止日期,补齐货款截止日期、交货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挂牌之日后的365个自然日。
2、    买方补齐货款:买方须在挂牌约定的补齐货款截止日期16:45前补齐至合同成交金额或合同实际金额(如有)。暂定价业务功能下,买方须在挂牌约定的补齐货款截止日期16:45前补齐至合同成交金额与合同实际金额(如有)两者较小值。
3、    卖方交货:卖方须在挂牌约定的交货截止日期22:00之前通过交易中心提交全部仓单。卖方必须提交仓单有效期以及质检有效期内的仓库标准仓单。卖方以资金作为履约担保的,在交易达成后,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分批提交仓单,但最迟需在挂牌约定的交货截止日期前完成提交全部仓单,否则构成交收违约,需承担交收违约责任。
4、    最终结算截止日:买卖双方需在挂牌时约定“最终结算截止日”。该日期不得早于买方补齐货款截止日和卖方补齐仓单截止日。买卖双方应在该截止日23:59前完成合同最终多退少补的结算义务。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下,买卖双方还需在该约定的截止日闭市前完成确定价的录入与确认。
5、    卖方开票:卖方应在双方交货交款后第25个交易日16:45前开具并寄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开票。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下,卖方须在“最终结算实际完成日”(指最终补款/退款实际完成日)后第25个交易日16:45前开具并寄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开票。
6、    买方验票:如选择了“买方手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买方须在卖方开票后5个交易日16:45前确认验票; 如选择了“到期系统自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即同意交易中心系统在其未在卖方开票后5个交易日的16:45前手动确认发票且未按业务规则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时,由交易中心系统自动确认其收讫发票。
7、    上述仓单的仓储费应由卖方付至仓库标准仓单提交当日,由次日起由买方付仓储费(如交收不成功,则继续由卖方付仓储费)。
8、    违约金
交收违约金:合同金额的5%
开票违约金:货款金额的12%


三    仓单期限
1、    仓单有效期
参与商可就生产日起3个月内或库内质检合格3个月内的水泥向指定交收仓库申请签发仓库标准仓单,指定交收仓库不得为超出前述期限的商品签发仓库标准仓单,仓库标准仓单的有效期截至指定交收仓库最近清库日起6个月。指定交收仓库应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定期(一般一年不少于两次)清库。
2、    质检有效期
仓单质检有效期为商品质检报告日期起3个月,指定交收仓库应在商品质检报告有效期(三个月)到期前对存放商品进行质检,并在获得质检结果后立即在交易中心系统中更新相应仓库标准仓单的质检有效期。
3、    关于仓单期限的重要提示
(1)    卖方必须在商品购销合同约定截止日前提交仓单有效期以及质检有效期内的仓库标准仓单,否则可能导致仓库标准仓单无法用于交易或交收,进而导致卖方合同违约并需根据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商品购销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买方应当对标准仓单所载的商品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如发生任何不一致,买方应及时按照业务规则的要求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
(3)    指定交收仓库应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按时对商品进行质检或者完成清库,并及时在交易中心系统中更新相应仓库标准仓单信息。如果由于指定交收仓库的原因未能履行前述义务而导致参与商无法完成交易、交收或提货,或者商品质量存在瑕疵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    定向挂牌
买卖双方可在定向挂牌中约定对履约担保金比例进行调整,在交易参数中履约担保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5%~+5% 。


五    开票保证金比例
买卖双方可在挂牌中约定对开票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在本公告交易参数中规定的开票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12%~+12% 。


六    风险提示
1、    本商品品种允许参与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商品购销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该等补充约定和交易中心系统中记录的买卖双方就其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的履行达成的交易信息(包括挂牌信息、额外条款或备注)构成商品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品购销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该等补充约定或交易信息不得与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及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相冲突,交易双方应谨慎协商和确认前述补充约定和交易信息。如发生冲突,以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及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为准,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指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规定、指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与变更。
2、    本商品品种的交易允许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开票保证金比例,并且允许交易双方在定向挂牌时自行约定履约担保金比例。此外,使用暂定价业务功能的交易允许交易双方以暂定价格成交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的确定价格进行最终结算。交易双方同意并知悉,双方以暂定价格成交的,履约担保金(若有)按合同成交金额而非合同最终实际金额计算。由于交易对手方违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可能影响交易的完成,进而可能导致参与商遭受损失。如一方发生商品购销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将有权判定该方违约并将违约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开票保证金(若有)直接划扣给非违约方。违约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开票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违约金的,非违约方有权在线下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索,由此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交易,做好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

 

七    商品交收标准
1、    仓单所载商品重量为净重,交易、交收、结算均以商品净重进行。
2、    每一仓单的商品,必须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水泥品种、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组成。
3、    每一仓单的商品,必须是交易中心认可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且须附有水泥质量检测报告。
4、    卖方交付的商品出厂日检测需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向买方提供对应的水泥质量检测报告。
5、    以仓库标准仓单进行交收的,卖方承担相应的入库费,买方承担相应的出库费和其他出库操作费用。仓储费应由卖方支付至补齐仓单当天,次日买方开始承担仓储费(如交收不成功,则继续由卖方付仓储费)。

序号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温祥海 025-87128324
13810677407

指定交收仓库信息

序号 仓库名称 存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长沙盛谷绿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靖港库)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金星村(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厂区最北面) 刘金 1314221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