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铝锭浙

商品名称 S铝锭浙
交易单位(净重) 1吨
报价单位 元/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交易及结算手续费 2元/吨(仅摘牌方支付)
交收手续费 免收

交易时间

每交易日9:00~16:30

履约担保金

10%

商品质量及牌号

符合国标《GB/T 1196-2017》,铝含量不低于Al99.70牌号质量规定的铝锭

溢短

±5%

磅差

±1‰

开票保证金 12% 
交收地点 浙江省

(一)    商品交收期限
1、    参与商挂牌时约定补齐货款截止日期、交货截止日期、开票截止日期、最终结算截止日。补齐货款截止日期、交货截止日期、开票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挂牌之日后的60个自然日,在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下,卖方须在“最终结算实际完成日”(指最终补款/退款实际完成日)+N个交易日的16:45前开具并寄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开票。最终结算截止日在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下,该日期不得早于买方补齐货款截止日和卖方发货截止日后N天;买卖双方应在该约定的截止日闭市前完成确定价的录入与确认,并在该截止日23:59前完成合同最终多退少补的结算义务。(其中N天为发货后自动验货的天数,请根据每个交易品种的不同填写N值。)
2、    交易达成后,双方如协商一致,可进行分批发货、分批支付货款、但买方最迟需在挂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前缴齐全额货款(含最大溢装部分货款),卖方最迟需在挂牌约定的发货截止日期前,在约定地点向买方完成所有商品交付,否则构成交收违约,违约方承担交收违约责任。
3、    买方补款:买方须在挂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期16:45前补齐至合同成交金额(当实际数量未确定时)或合同实际金额(当实际数量确定时)。在暂定价业务功能下,买方须在挂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期16:45前补齐至合同成交金额(当实际金额未确定时)或合同成交金额和合同实际金额两者较小值(当实际金额确定时)。
4、    卖方交货: 卖方须在挂牌约定的发货截止日期22:00前在挂牌约定地点向买方完成交付全部已成交商品,并在交易系统中提交实际发货数量。
5、    买方收货: 买方须在卖方提交全部实际发货数量之日后当个交易日22:00前确认收货或提出收货异议,逾期未确认收货且未提出收货异议的,视为买方确认收货无误,系统将自动确认收货,买方确认收货后交易中心于当日向卖方划付全部货款。
6、    卖方开票: 卖方须在收到上述货款之日后第25个交易日或在约定的开票截止日期16:45前开具并寄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开票。
7、    买方验票: 如选择了“买方手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买方须在卖方开票后5个交易日16:45前确认验票; 如选择了“到期系统自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即同意交易中心系统在其未在卖方开票后5个交易日的16:45前手动确认发票且未按业务规则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时,由交易中心系统自动确认其收讫发票。
8、    违约金
交收违约金:合同金额的10%
开票违约金:合同金额的12%
(二)    商品交付方式
卖方须于成交之日在约定地点按约定方式向买方交付约定商品。
(三)    商品交收标准
1、    同一合同项下的电解铜如由不同生产日期的商品组成,则商品生产日期以最早那批次的商品为准。
2、    卖方交付国产商品时,须向买方提供对应的原厂质量证明书。卖方交付进口商品时,应当提供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指定交收仓库审定合格为有效。
3、    卖方须承担商品交付之前(含当日)的运杂费和仓储保管费用(如有),以及商品交付过程中因包装破损等可能产生的更换包装费用。
(四)    定向挂牌
买卖双方可在定向挂牌中约定对履约担保金进行调整,在原有履约担保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10%~+10% 。
(五)    开票保证金率
买卖双方可在挂牌中约定对开票保证金率进行调整,在原有开票担保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12%~+12% 。
(六)    风险提示
本商品品种的交易允许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开票保证金率,并且允许交易双方在定向挂牌时自行约定履约担保金比例。由于交易对手方违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可能影响交易的完成,进而可能导致参与商遭受损失。如一方发生商品购销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将有权判定该方违约并将违约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开票保证金(若有)直接划扣给非违约方。违约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开票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违约金的,非违约方有权在线下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索,由此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交易,做好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