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转基因大豆
| 交易品种名称 | 巴西转基因大豆 |
| 交易单位 | 吨 |
| 报价单位 | 元/吨(人民币),报价不含税。 |
| 交易及结算手续费 | 2元/吨(仅向卖方收取) |
| 交收手续费 | 免收 |
| 交易时间 | 每交易日9:00~16:30 |
| 履约担保金 | 【5】%(根据合同成交金额计算),在挂牌和摘牌时冻结。【买卖双方可在定向挂牌中约定对履约担保金比例进行调整,在原有履约担保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5%~+5%】 |
| 开票保证金 | 【0%】 |
| 商品质量 | 通用质量标准及质量扣款参见本交易中心对应产地交易品种公告的《购销通则》中第2.3条商品品质,如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品种“巴西转基因大豆”中的商品品质依次对应品种“新巴西转基因大豆CFR”《购销通则》中的商品品质。 |
| 溢短 | 【±10%】 |
注:
对于上述交易品种的手续费减免规则详见交易中心系统发布的最新公告。
(一) 参与交易范围
1. 本品种为特定交易品种,交易时的商品为离岸商品,即尚未报关或者备案进境的大豆,且仅限于经交易中心批准的白名单的境内专业交易商参与交易。
2. 参与商应充分知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本公告之目的,包括且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对转基因大豆的交易、进口、流通、存储、加工等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和限制,确保其按时取得并持续具备进口商品的全部必备资质、证照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农业农村部(例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商务部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获得或办理的资质、证照或审批备案手续,并直接运往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处理。
(二) 结算及交收模式
1. 本品种适用“线上结算、线下交收”的结算交收模式。即挂牌、摘牌、合同成交、资金结算、发票流转等交易环节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商品交付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开展和完成,卖方应负责办理海关进口报关并确保其交付的转基因大豆具备货物进境或进口的全部必备资质、证照和手续。
2. 买卖双方挂摘牌时以资金作为履约担保,交易中心将对资金进行冻结。
3. 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分多次支付货款以及分批发货。
(三) 一口价与暂定价功能
1. 挂牌方可采用一口价与暂定价两种价格类型。
2. 参与商采用一口价挂牌的,达成《商品购销合同》时的成交价格为合同最终结算单价,成交价格乘以成交数量,即为“合同成交金额”。《商品购销合同》签署生效后,交易中心系统不再支持双方线上协商调整《商品购销合同》中双方已确认的成交价格。
3. 参与商采用暂定价挂牌的,达成《商品购销合同》时的成交价格为暂定价格,暂定价格乘以成交数量,即为“合同成交金额”。暂定价格可以在《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届满之前,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调整以达成确定价格。确定价格由一方参与商录入、另一方确认后方可生效;确定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双方无法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变更。
有关暂定价业务功能的具体详情请见交易中心2020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推出暂定价交易交收业务功能的公告》。
(四) 费用扣补功能
1、交易双方应在《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届满之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确认《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扣款和/或补款金额(以下简称“扣补金额”)。重要提示:交易中心系统最终以交易双方输入并确认的扣补金额为准执行实际交收金额的计算,交易中心不对扣补金额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审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2、卖方应负责办理海关进口报关,并确保其交付的转基因大豆具备货物进境或进口的全部必备资质、证照和手续,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其他约定对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费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
(五) 资料上传和信息报送
1. 参与商除了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按时取得并持续具备大豆进口所需相关资质、证照、备案并办理检验检疫、运输等各类手续(如适用)外,卖方应在办理进口报关之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上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自动进口许可证》,买方应上传货物转让、调运提离完成等的证明性材料。
2. 参与商应对其上传的证照、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交易中心有权但无义务对上传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遗漏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更新、替换、补充相关证照、资料和信息,但交易中心不因此而作出任何承诺或承担任何风险或责任。
3. 根据农业农村部、海关、商务部等相关政府机构的要求,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参与商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有关证照、资料和信息,并向前述机构报送交易相关证照、资料和信息。
(六) 交收期限
1. 参与商挂牌时可指定如下交收截止期限:
(1)“交货截止时间”在系统和/或合同附件中是指双方约定的最晚交货日期。
(2)“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在系统和/或合同附件中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商品购销合同》项下实际交收金额的最晚日期。
2. 卖方交货:双方如协商一致,可分批发货,但卖方须在挂牌约定的交货截止日期22:00前在挂牌约定地点向买方完成交付全部已成交商品,并在交易系统中提交实际发货数量。
3. 买方收货:买方须在卖方提交全部实际发货数量之日后第60个交易日22:00前确认收货或提出收货异议,逾期未确认收货且未提出收货异议的,视为买方确认收货无误,系统将自动确认收货(简称“视为确认收货”)。重要提示:买方确认收货或视为确认收货的,即视为买方已确认从卖方处收讫合同项下对应商品,不存在商品瑕疵并且其放弃主张针对前述商品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的权利。
4. 实际交收金额的计算:采用一口价交易的,买方确认发货数量或视为确认发货数量并在双方完成扣补金额(如有)的确认后,系统将计算《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实际交收金额。采用暂定价交易的,买方确认发货数量或视为确认发货数量且双方完成确定价格以及扣补金额(如有)的确认后,系统将计算《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实际交收金额。
5. 买方付款:买方须在挂牌约定的“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届满之前,向卖方支付实际交收金额,具体按本公告“(九)资金结算”执行。双方如协商一致,可以分多次支付货款。
6. 发票上传:卖方最晚应该在双方完成交款交货后20个交易日前开具并寄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有关发票凭证的上传操作。
7. 买方验票:买方如选择了“买方手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买方须在卖方开票后第5个交易日前确认验票; 买方如选择了“到期系统自动确认”的发票确认方式,即同意交易中心系统在其未在卖方开票后第5个交易日的前手动确认发票且未按业务规则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时,由交易中心系统自动确认其收讫发票。
8. 重要提示:
(1) 交易中心系统时间、规则、公告等描述的时间均以中国北京时间(GMT+8)为准。
(2)交易日是指周一至周五,不含中国政府公布的法定节假日,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工作日是指中国政府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以外的日历日。
(七) 违约金
交收违约金:合同未交收部分的合同成交金额的5%。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开票违约金:已交收未开票部分的货款金额的5%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 定向挂牌
买卖双方可在定向挂牌中约定对履约担保金比例进行调整,在交易参数中履约担保金比例的基础上调整范围为-5%~+5% 。
(九) 资金结算
针对本商品品种项下的资金支付,交易中心将在其指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依托该专用账户完成资金划付。如参与商采用票据结算的,票据结算的相关支付流程和重要事项详见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升级和优化票据支付功能和流程的公告》。
参与商资金结算流程如下:
1. 资金转入:买方参与商应在交易日14:00前通过网银或其他付款方式将货款汇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完成资金转入操作。交易中心在收到买方参与商转入的资金后,在交易中心系统中为买方参与商结算账户进行相应的簿记。
2. 货款支付:
(1)买方参与商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向卖方参与商划付货款,并且买方参与商就货款收付应根据交易中心和其指定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交易中心根据买方参与商支付货款的指令和操作,将买方参与商支付的货款在交易中心系统中为卖方参与商结算账户进行相应的簿记,并通过交易中心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划转到卖方参与商的银行账户。
重要提示:
(1) 交易中心或指定银行无法确保资金即时或当日到账,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资金无法完成支付,交易中心将与指定银行和相关交易双方另行协商资金支付事宜,该等支付方式可能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
(2) 如果具体《商品购销合同》项下参与商有分多次付款的安排,双方需根据指定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合理审慎的确定每次付款的金额。参与商充分知悉并确认,若分多次付款的累计金额最终高于实际交收金额的,卖方应向买方退款,并且双方应根据交易中心及其指定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信息以便于交易中心及指定银行完成退款,如一方未按照交易中心及指定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信息导致退款无法完成,该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责任。
(3)参与商认可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双方在交易中心线上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同意根据前述业务规则和《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执行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的交易结算和资金划转。
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商基本信息、交易信息、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报关单(如有))等。同时,交易双方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指定银行和/或监管部门的要求,由交易中心向指定银行和/或监管部门提供前述相关资料和信息以及在交易中心平台产生的交易相关数据。
交易双方承诺并保证其向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银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和完整的,且不得违规重复使用。所有该等材料所基于的交易基础是真实、合法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交易双方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承担所有责任。如前述资料发生任何变化,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银行。
如因交易一方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和信息,或因提供的资料或信息的不一致、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不完整、存在效力瑕疵等,以及所有该等资料所基于的交易基础不真实、不合法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该方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如因此导致交易中心遭受损失,应向交易中心作出赔偿。如由于指定银行的原因(如银行系统中断等)导致资金无法完成支付,无论是否给参与商造成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十) 风险提示
1. 本商品品种允许参与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商品购销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该等补充约定和交易中心系统中记录的买卖双方就其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的履行达成的交易信息(包括挂牌信息)构成《商品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交易双方应谨慎协商和确认前述补充约定和交易信息,避免该等补充约定或交易信息与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以及《商品购销合同》冲突或不一致。如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按本公告公布的原则进行适用或解释。
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指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规定、指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与变更。
2. 交易中心仅为作为离岸大豆的现货交易平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为参与商提供现货商品的交易组织及结算服务。本品种交易所涉及的商品需进境或进口至中国境内,参与商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具备货物进境或进口的全部必备资质、证照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农业农村部(例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商务部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获得或办理资质、证照或审批备案手续(如适用),并直接运往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处理。
如因参与商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或其他不利后果的,应自行协商并承担相应责任,交易中心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知悉中国法律对本品种相关资质、证照、许可或审批备案的相关要求,提前审查和确认交易对手方资质证照是否齐全,做好风险控制。
3. 本商品品种采用“线上结算、线下交收”的结算及交收模式:
(1) 针对“线上结算”的结算方式,交易中心仅根据参与商的划款指令进行资金的划付,或根据交易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凭证进行结算。参与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就商品交收提交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和完整的资料和信息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承担责任。交易中心不对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任何审核义务;
(2) 针对“线下交收”的交收方式,即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购销合同项下商品的交付,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转让标准仓单进行商品交收,交易中心不参与商品货物的交收(包括海关报关等)。买方应在收货后通过交易中心系统上传有关交收凭证(如海关粮食调运系统买方调运完成的截图)。交易双方应根据《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具体约定履行交收义务,并确保商品实物交收的真实性。交易双方共同知晓并确认,交易中心不对交易双方交收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商品实物交收的真实、准确、有效承担任何审查责任。如因商品货物的交收(包括海关报关等)、一方发生购销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违约行为、或因第三方国家管制或制裁措施等原因而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亦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3) 本商品品种的交易允许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开票保证金比例,并在定向挂牌时自行约定履约担保金比例。交易双方同意并知悉,双方以暂定价格成交的,履约担保金(若有)按合同成交金额计算。买卖双方应自行管理合同风险并承担相应后果。交易一方违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可能影响交易的完成并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4. 如任何一方参与商对交易、结算或交收等各环节有异议的,请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或联系交易中心客户经理。参与商均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对异议情形进行调查,认定违约或违规性行为,且均同意并授权交易中心根据有约束力的法院或仲裁裁决、业务规则、合同的约定和/或双方协议一致的结果进行处理,包括将违约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开票保证金(如有)直接划扣给非违约方。如果违约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开票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违约金,非违约方有权在线下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索,由此引发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由交易双方线下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参与争议调解亦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请各参与商充分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交易,做好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请见交易中心系统(CTCS)发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