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管理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深港合作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牢牢把握前海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的功能定位,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支持香港扩大发展空间,促进香港结构优化,增强与香港的关联度,学习借鉴香港服务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形成深港合作体制机制新优势,促进香港繁荣稳定,提升深港整体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深港联动,合力推进。深化深港两地政府、社会、市场的各项合作机制,增强深港经济关联度,联手拓展发展空间,共建亚太地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
共同开发,互利双赢。创新开发建设模式,吸引香港企业深度参与前海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分享前海开发建设红利。
叠加优势,协同发展。充分发挥深港两地比较优势,深化现代服务业各领域的务实合作,提升合作水平,实现深港经济协同发展。
营造环境,接轨国际。利用香港法治化、国际化优势,营造对接香港、接轨国际的制度环境,进一步增创深港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港现代服务业紧密合作,到2020年,在前海实现“万千百十”的发展目标:即由港资、港企开发的建筑面积超过900万平方米,港资服务业规模突破一千亿元,成功孵化培育港资创新创业领军企业超过一百家,建设香港优势产业十大集聚基地。

二、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为香港服务业拓展市场空间和经济腹地创造条件
1.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CEPA框架下,在前海试点探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港资企业参照内资企业管理。
2.向香港企业出让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土地,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基金、跨境要素交易平台、供应链管理、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及文化创意等香港服务业产业基地,试行“港人、港资、港服务”,为香港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服务。
3.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推进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使前海成为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先行地和新型服务贸易规则的试点区。
4.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设立前海深港全球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支持香港企业拓展内地市场。
5.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前海试点探索文化领域的有序开放,研究放宽前海文化产业外资准入条件,放宽港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为文化企业服务的分支机构准入条件。

三、积极推动设立广东自由贸易园区,促进深港市场要素跨境流动
6.学习借鉴中国(上海)自贸区运作经验,按照广东申报自贸园区的总体构想,把前海建设成为符合国际高标准要求、投资贸易便利、服务贸易自由、金融创新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的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
7.鼓励相关企业整合深港两地供应链管理资源优势,开展贸易、供应链担保、估值、融资等供应链增值服务,打造物流、贸易、金融一体化运作平台,构建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
8.推动深港两地海空港紧密合作,拓展港口、船舶和船员服务功能,为香港经营者拓展航运服务空间提供便利,支持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9.借鉴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模式,依托深圳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率先在前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
10.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先行先试的意见,试点深港检测结果互认,支持香港检测认证机构依托前海开展内地业务,提升深港两地贸易便利化程度。
11.探索建立深港跨境融资租赁资产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地。

四、积极争取国家部门支持,推进深港金融深度合作,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12.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鼓励香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并审慎经营人民币业务。
13.在前海试点探索将跨境人民币贷款的放款主体逐步扩大至香港非银行金融机构。
14.推进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前海发起设立证券产品、衍生金融产品等跨境交易平台。
15.在CEPA框架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香港中小型证券机构进入内地市场,为其在内地开展业务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16.在CEPA框架下,研究适当降低香港产险公司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准入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前海设立保险代理公司。
17.在前海推进深港保险业创新发展,支持深港两地保险市场在产品、服务、资金、人才等领域互联互通,推动深港两地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18.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19.推动港交所主导的金砖国家交易所联盟设立运作机构并落户前海。
20.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发展金融外包、支付清算、金融物流、票据处理等业务,打造深港互补的金融产业链。
21.设立有利于促进深港跨境交易、完善市场功能的要素交易平台,支持前海已设立的要素平台依照相关规定引入香港投资者参与投资交易。
22.积极探索在前海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产品等金融产品的跨境交易,丰富香港人民币产品体系,拓宽香港投资者投资渠道。
23.积极探索深港两地金融监管机构在现行监管合作框架下,开展前海跨境金融企业监管信息分享等方面的合作。
24.加强深港两地资本市场交流合作,在沪港通积累一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本着互利共赢原则,在前海探索新的合作方式。
25.推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调合作,研究论证为中港基金互认提供相关服务的方案。

五、深化深港两地在科技、文化、专业服务领域的合作
26.与香港科技园共建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伙伴基地,共同推进“深港创新圈”的建设,探索设立双向双币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用于投资前海和香港的科技项目。
27.推进前海深港科技合作,共同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科技项目,搭建各类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推科技、金融、实业相结合。
28.依托深圳设计之都的优势,吸引包括香港在内的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和文化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打造深港共建的国际文化创意中心。
29.深化粤港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开展深港法律人才培训合作,加强粤港澳商事调解组织合作,探索建立前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

六、创新开发建设模式,形成深港共同开发建设新格局
30.对香港独资或与内地合资开发的前海建设项目(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试点实行香港的规划及工程管理体制,引入工程担保、质量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并由投资者自主选择香港专业人士和企业参与项目开发建设管理。
31.借鉴香港政府对工程建设的监管模式,探索具有前海特色的工程监管机制;引入香港政府有关顾问公司或承包商的评价、监管制度。
32.在土地开发、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物业管理及维修等方面,为香港机构参与前海开发建设提供便利,建立港方专家参与机制。
33.制定香港规划、建筑、工程等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在前海单项注册成立公司的准入条件和业务范围,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34.加强深港两地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动态跟踪跨境运输需求变化,研究兴建连接香港及前海的跨境快速轨道(或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的可行性。

七、拓展香港专业人士就业创业空间,建立人才合作交流机制,创新深港人才合作发展模式
35.落实国务院批复的有关政策,允许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经前海管理局或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后,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范围限定在前海。
36.建设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打造青年创新创业和就业服务平台,为香港青年提供成长阶梯。
37.推动两地对口专业协会及商会开展交流合作。
38.鼓励香港高等院校学生到前海实习,推动前海成为香港大学生实习基地。
39.选聘港籍人士到前海管理局及局属企业任职,与香港法定机构实行人才对口交流。
40.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建设独资或合资的国际学校和医院。
41.研究与香港专业资格互认的实施步骤,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试点范围。

八、借鉴香港成功经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42.建立香港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涉港商事合同纠纷仲裁提供便利。
43.积极借鉴香港经验,研究推进法定机构自身建设、市场监管和执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44.支持前海开展和完善深港征信体系合作,推进征信信息的资源共享。
45.争取广东省公安厅支持,单列前海合作区内地与港澳直通小汽车指标。
46.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开设“港企直通车”,为港资企业入区提供一站式服务。

九、构建常态化合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密切深港合作
47.将前海有关深港合作的重要事项纳入深港高层会晤范畴。推动前海深港联合工作组下设的金融政策、法治环境、专业服务暨CEPA先行先试、投资推广、规划建设5个专责小组的常态化运作,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前海深港合作和开发建设的重大问题。
48.设立前海驻香港窗口公司,加强与香港各界的沟通联络。
49.与香港有关机构共同开展前海与香港经济协同发展研究,建立评估前海深港合作的动态指标体系。
50.加大前海与香港环保合作的力度,加强两地环保产业合作与交流,促进香港绿色环保产业在前海发展。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前海深港合作,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根据工作职责,抓紧推进落实。
(二)加强舆论宣传。协调境内外媒体,广泛报道前海深港合作进展情况,营造两地携手、互利共赢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检查监督。市前海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