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前海加快开发开放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支持前海开发开放政策的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开发开放,着力打造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促进粵港澳更紧密合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授予前海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一)全面落实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审批管理上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的经济管理杈限。支持将国家已赋予我省的涉及服务业发展的部分省级管理权限,直接下放或委托前海管理局依法实施。具体由省编办会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以及需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事项,前海管理局与省建立直接请批关系,与深圳市人民政府为报备关系。
  二、支持前海集聚发展现代服务业
 (三)支持前海创新发展金融业,深化与港澳金融合作,建设成为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区。
 (四)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将法人机构注册地或国际性、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落户前海。支持在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
(五)支持前海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争取降低港澳金融机构进驻前海的资产规模、持股比例、业务范围等条件。
(六)支持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发展成为立足深圳、面向华南、辐射全国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鼓励在省内注册成立的非上市公司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登记、托管、挂牌转让等业务,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内开展业务。
(七)支持前海湾保税港区探索向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自由贸易园区转型升级,率先落实CEPA框架下运输、物流、货物检验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实行贸易便利化、航运服务、离岸贸易、离岸金融、启运港退税等先行先试政策,打造深港国际航运服务平台。鼓励境外船员服务公司入驻前海,建立船员外派公共服务平台。
(八)支持前海湾保税港区发展新型保税服务业务,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九)支持在前海湾保税港区建立保税研发中心、检测维修服务基地、离岸金融试验区、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等功能平台,鼓励探索开展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试点。
(十)允许落户前海的港澳科研机构直接参与省重大科研计划,支持粤港澳在前海共建科研机构、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支持前海企业开展科研创新,积极参与粵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粵港澳科技合作、省重大专项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
(十一)在前海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香港质量认证、质量检测机构视同内地的质量认证、质量检测机构,其符合我国相关规程要求的认证和检测报告在全省范围内予以认可。具体措施由省质监局会有关部门及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
(十二)支持前海建设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积极鼓励港澳文化企业落户,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申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支持前海发展邮轮、游艇等现代旅游服务业,积极鼓励在前海探索粤港澳地区游艇注册登记、牌照互认及出入境管理新模式,试点发展面向华南、辐射全国、着眼世界的游艇交易市场。
(十四)支持前海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在工程咨询、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等方面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工程咨询、工程设计、测量、测绘和建设等领域对港澳地区扩大开放。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有关部门及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
(十五)省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优先考虑落户前海,加快形成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效应。
三、支持前海打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
(十六)支持深圳市借鉴香港商事法律制度,在前海开展探索性立法,构建与国际接轨、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前海商事法规体系。
(十七)支持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
(十八)积极推动粤港澳法律服务合作,探索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设立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
(十九)经批准设立的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前海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邀可成为深圳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具体办法由省司法厅会有关部门及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
(二十)支持前海借鉴国内外社会管理经验,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管理体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落户前海,促进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
(二十一)支持前海作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加快建设“深港人才特区”,推动建立前海深港人才工作联盟,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薪酬、激励和服务的体制机制。
(二十二)加强人才引进、就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海外专业人才在前海集聚发展。
(二十三)支持前海管理局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部门及相关培训机构建立人才交流和培训机制,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
(二十四)支持前海开展经国家批准的粵港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互认试点,授权深圳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包括执业药师、社会工作者等在内的纳入试点范围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进行管理。鼓励港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直接在前海执业。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有关部门及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
五、支持前海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二十五)鼓励前海开展土地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试点,对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供地年限和地价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十六)支持前海开展土地金融政策创新试点工作。
六、支持前海建设低碳生态城区
二十七)支持前海创新管理模式,制定土地节约集约、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绿色交通等低碳生态指标体系,推广低碳生态技术,建设成为规划一流、设施完善、生态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化城区。
七、支持前海改善周边交通运输条件
(二十八)支持前海加快与周边地区交通基础设施的对接,加快推进港深西部快速轨道和穗莞深城际轨道的规划建设,打造连通珠三角地区的综合运输枢纽。
(二十九)支持前海整治优化周边环境,深入研究平南铁路前海段和深圳西站改造或搬迁方案,确保满足前海开发建设要求。
(三十)支持前海湾区内清淤、岸线整治和生态恢复等工作,具体由前海管理局负责依法实施。
八、支持前海创造便利通关环境
(三十一)支持在前海湾保税港区探索实行“分线管理”;充分利用电子口岸平台探索“单一窗口”的管理模式,创造前海湾保税港区便利通关环境。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探索深港两地申报单证统一,推进海关查验结果参考互认,以及资料格式和数据模型的统一。支持“关检合作”,实行“三个一”(一次性申报、一次性查验、一次性放行)的通关查验模式。简化省内不同关区与前海湾保税港区之间货物往来的手续,探索创新转关模式,增强前海湾保税港区货源聚集与物流辐射能力。
(三十二)积极为在前海工作的人员出入境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具体办法由省口岸办会有关口岸查验单位及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
(三十三)支持前海在实施有效监管、严格出入境查验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为在前海注册的港澳企业申领内地与港澳直通小汽车指标提供便利。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十四)支持在前海探索实施船舶进出口岸智能查验,创新船舶安全监管模式,探索实现深港两地船舶信息共享、进出港引航资源共享等机制,实现全程无缝船舶交通助航服务,提高通关效率。具体办法由省口岸办、深圳海事局会有关部门及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
九、支持前海探索法定机构运行新模式
(三十五)支持前海管理局借鉴香港、新加坡法定机构运行经验,实行充分授权、封闭运作,履行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将市场化运作和企业化管理有机结合,探索法定机构精简高效、机制灵活运行的新模式。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六)深圳市要切实履行前海开发开放实施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加快推进前海开发开放。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的沟通联系,支持深圳市做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支持前海开发开放政策的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跟踪督查,会省有关部门尽快定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前海加快开发开放。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